四川中医药文化传承与研究中心
川中医药研【2017】2号
----------------------------------------------------------------------------------------------------------------------
关于2016年度科研结题的情况通报
各项目承担单位 :
根据《关于申报四川中医药文化传承与研究中心2016年度课题的通知》精神,我中心于2017年11月24日下午在学校南区315 会议室召开2016年度科研项目结题会,经过专家评审评,“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请绵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批准,共有4项课题通过结题验收,5项暂缓结题,有3项课题申请延期结题。
(详见附件1)
特此通知!
四川中医药文化传承与研究中心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四川中医药文化传承与研究中心2016年度科研结题汇总表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承担部门
|
项目
负责人
|
结题验收
|
| 2016Z001
|
景洪贵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研究
|
重点项目
|
绵阳市中医院
|
刘磊
|
暂缓结题
|
| 2016Y001
|
道地药材“道地性”的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
|
一般项目
|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康琪
|
通过结题
|
| 2016Y002
|
北川地区羌医药现状调查研究
|
一般项目
|
北川羌族自治县中羌医医院
|
朱伟
|
暂缓结题
|
| 2016Y003
|
名老中医杨安泽治疗痹证经验和用药特色探究
|
一般项目
|
江油市中医院
|
赵雪梅
|
暂缓结题
|
| 2016Y004
|
川东贫困人口因病致贫现状分析及中医药健康干预对策研究
|
一般项目
|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王海峰
|
申请延期结题
|
| 2016Y005
|
中医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的中医经典学习与创新性人才研究
|
一般项目
|
绵阳市中医院
|
邢黎鹏
|
通过结题
|
| 2016Y006
|
张耀主任医师治疗脾虚肝旺型小儿抽动秽语综合征临床经验研究
|
一般项目
|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杨清
|
通过结题
|
| 2016Y007
|
江油附子生产与产区炮制加工现状调查与思考
|
一般项目
|
江油市中医院
|
唐雪梅
|
申请延期结题
|
| 2016Y008
|
四川不同产地何首乌中有效成分含量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
一般项目
|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姜建辉
|
通过结题
|
| 2016Y009
|
完善中医药临床实践体系培养高素质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人才
|
一般项目
|
江油市中医院
|
梁金梅
|
暂缓结题
|
| 2016Y010
|
四川大学生中医药保健认知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
一般项目
|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
李进
|
申请延期结题
|
| 2016Y011
|
中医药治疗无手术指征及放弃放化疗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疗效观察
|
一般项目
|
江油市中医院
|
张文学
|
暂缓结题
|
附件2:
四川中医药文化传承与研究中心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确保各类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条 凡我中心立项的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由中心统一核发。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合同书或经费开支预算支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使用。
第三条 到中心的科研经费实行按项立户,每一项目编一代号。经费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中心将立项经费按批次划拨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处,科研经费使用应符合科研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开支内容,不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数量,建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中心所获立项项目经费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日常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本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凡用科研经费支付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时,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作为财务审核依据。
第六条 不按时提交课题年度工作总结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中心将停止经费划拨。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目,需要填写经费决算表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经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后,报中心备案。结题后的项目账号在一年内取消。
第八条 被撤消项目的经费,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全部拨款。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填写所承担项目的财务报表,中心与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有监督权和检查权。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第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时应贯彻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原则,一切开支必须符合国家、省及中心有关财经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除经费下达部门具体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外,科研项目可按下列科目在经费预算中列支:
(一)科研业务费:指测试、分析和计算费、调研费、学术会务费、论文打印费及发表版面费、成果鉴定费、科研活动旅差费、临时工劳务费、实验补助费等费用。
(二)协作费:指根据协议应支付给外单位的协作费,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得支付。
(三)项目实施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申报、管理、结题后的跟踪服务等的综合消耗和奖励费用。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课题科研管理费按5%的比例提取,横向课题按10%的比例提取,自筹项目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与科研拨款同步提取。
(四)劳务费:指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的补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鉴定(评议)专家的劳务费等。劳务费的提取比例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支。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项目按不超过总经费的20%的比例提取,横向项目按不超过总经费的40%的比例提取。劳务金酬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五)其他相关费用:材料费、购置费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